2026-08-16 | 第 226 篇

廷敬奏疏论司法损益

陈廷敬奏疏论司法损益

出处:午亭文编·奏疏

📜 原文

狱者,天下之大命也。狱囚之情,死者不可复生,断者不可复续,故刑罚不可不慎也。 臣按:刑之与德,相为表里。先王明德慎罚,不以杀戮为威,而以教化为先。今之听讼者,或急于得情而失于平恕,或偏于刻深而伤于仁厚,皆非所以仰承圣朝好生之德也。 夫狱讼之得失,关系民命之安危。曰清、曰慎、曰勤,乃为吏之三要;滥、枉、纵、淹,实司法之四弊。剔其弊而存其要,则刑罚中而民服,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矣。——《午亭文编·奏疏》

📝 译文

监狱和刑狱,是关乎天下人命的头等大事。狱中囚徒的性命,死去的不能再活过来,被砍断的不能再接回去,所以施用刑罚不能不万分慎重。 臣考按:刑法与德教,乃是互为表里的关系。古代的圣明君王明白德行而慎用刑罚,不以杀戮立威,而以教化作为根本。如今审理诉讼的官员,有的急于得到实情而失去了平和宽恕之心,有的偏于苛刻严酷而伤害了仁厚之道,这些都不是用来仰承圣朝爱惜生灵之德的做法。 狱讼处理得当与否,关系着百姓生命的安危。"清、慎、勤"三项,是做官为吏的要诀;"滥施、冤枉、纵容、拖延"四种,是司法中的弊病。剔除这些弊端而保留那些要诀,那么刑罚得当而民心归服;刑罚若不得当,那么百姓就会手足无措、无所适从了。

💭 AI 解读

陈廷敬一生历任吏部、刑部尚书,又长期担任都察院左都御史,对司法刑狱之事可谓洞若观火。康熙一朝,他多次上疏论刑狱之得失,主张"慎刑""平恕""以教化为先",反对酷吏式的严刑峻法,这与清代"详刑慎狱"的治道传统一脉相承。 此疏最精到处,在于抓住"刑与德相为表里"这一根本。明末清初,兵荒马乱,狱政废弛,冤狱叠见;康熙朝前期,又出现一些官员为求速结案而滥用刑讯的现象。陈廷敬深知,司法之难,不在严,而在中——刑罚过严则伤仁,过宽则纵恶,唯有清慎勤、去滥枉纵淹,方能"刑罚中而民服"。他把抽象的司法理念落到"三要四弊"的实务框架上,既是儒臣经世之学的体现,也是都察院纠劾百司的实际经验总结。 放在历史坐标中看,陈廷敬的司法观与《尚书》"明德慎罚"、《唐律疏议》"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"一脉相承,却又针对清代积弊作出了务实的再阐释。对今天的启示是:任何制度,若只求表面上"看上去严"而忽视公平与仁恕,终究会失去人心;真正的治理智慧,是在宽严之间找准那个"中"字。

⭐ 核心启示

刑罚之难,不在严苛,而在"中"正。恩威并施、宽严相济,才是长久之道。陈廷敬以"清、慎、勤"为要,以"滥、枉、纵、淹"为戒,提醒我们:任何领域,抓准并剔除弊端的根本,才能让规则真正服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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