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-08-19 | 第 232 篇

陈廷敬论司法整饬

整肃刑名,以安民生——一代名臣的司法观

出处:《午亭文编·奏疏》

📜 原文

陈廷敬《请察吏治以安民生疏》云: "臣闻为政之要,在于安民;安民之要,在于察吏;察吏之要,在于明刑。州牧县令,亲民之官也,一方之治否系焉。若听断徇情,出入人罪,则民有冤而莫诉,怨气上干,灾沴随之。 夫刑者,所以惩奸止邪,弼教之具也。执法之吏,当存哀矜之心,务得实情,不可枉纵。以威福自恣、以贿赂为市者,国之大蠹,民心之所离也。请敕下督抚,严饬司道府州县,凡词讼必依律问拟,务得其平,有故入故出者,以枉法论。" ——《午亭文编》卷九《请察吏治以安民生疏》

📝 译文

陈廷敬在《请察吏治以安民生疏》这篇奏疏中写道: "我听说治理政务的关键,在于使百姓安定;要使百姓安定,关键在于考察官吏;而考察官吏的关键,则在于公正地执行刑法。知州、县令是直接亲近百姓的官员,一个地方治理得好不好,都与他们息息相关。如果在审案断狱时徇私情,出入他人的罪名量刑,那么百姓有了冤屈却无处申诉,怨气上冲于天,灾祸、瘟疫就会随之而来。 刑法是用来惩处奸邪、制止作恶、辅助教化的工具。执法的官吏应当怀有怜悯同情之心,务必查得真实情况,既不能冤枉好人,也不能放纵坏人。如果官吏倚仗权势作威作福,把受贿当作交易,那就是国家的大蛀虫,是民心离散的根源。请求皇上敕令总督、巡抚,严厉督饬各级地方官员,凡是诉讼案件必须依照律例审讯拟罪,务必求得公平;有故意加罪于人或故意包庇开脱的,一律按滥用职权、枉法裁判论处。" 这段奏疏,反映了陈廷敬对当时司法积弊的深刻洞察。

💭 AI 解读

陈廷敬(1638—1712),字子端,号说岩,山西泽州人,曾任康熙朝文渊阁大学士、吏部尚书。他一生以清廉正直著称,康熙帝曾亲书"清慎勤"三字赐之,誉其为"完人"。 康雍之际,正值清初统治渐趋稳固、吏治亟需整肃的特殊时期。康熙帝在其南巡与各类谕旨中反复强调"民生休戚,全系于有司之贤否",而陈廷敬此疏正是对这一治政理念的呼应。他敏锐地指出:司法不公的根源,不在律法本身,而在执法之吏的私心。徇情枉法、故入人罪,或贪墨受贿、出入刑罚,皆足以动摇民心、滋生冤狱。 更值得注意的是,陈廷敬把"安民—察吏—明刑"三者贯通,指出司法不是孤立的条文运作,而是吏治与民心的枢纽。他主张"依律问拟、务得其平",并严惩"故入故出",这已经触及现代法治中审判独立、罪刑法定、反对枉法裁判的核心精神。康熙朝"宽仁恤刑"之政,实与这样的奏议密不可分,也正因为有一批如陈廷敬般敢于直言的循吏,清初社会才能在乱世之后迅速恢复秩序、休养生息。 在当下,这一思想依然发人深省:正义能否抵达百姓,取决于执掌公义之人是否心存敬畏。制度文本写得再好,若执行者营私舞弊,人民便难以感受到公平。陈廷敬的司法观,是对"徒法不足以自行"这一古老命题最有力的注脚。

⭐ 核心启示

刑求其平,吏得其人,则民心安。陈廷敬告诉我们:法律的尊严,最终要靠执法者的良知来守护。真正的不公,往往不在条文而在人心。存哀矜之心、务得实情、不为利动,方能令法平如水、民信于上。
← 返回首页